排污權企業(yè)間交易產(chǎn)生的機理

文章來源:CFC金屬研究趙永均2019-10-18 13:30

排污權交易的產(chǎn)生本身便有其必然性,在現(xiàn)實中,由于經(jīng)濟主體的減排努力、采取減排措施所帶來的污染物排放量下降和所需時間、面臨的環(huán)境、市場、技術、制度、目標設定等的不確定性,實際排放量與減排措施的效果不能準確估量。因此,各經(jīng)濟主體的排放配額分配和基本需求之間完全達到對等是不可能的,這樣就在余缺不均間產(chǎn)生了交易需求。以下本文從供需的角度分析排污權交易產(chǎn)生的必然性,進一步引出排污權交易如何降低排放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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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中必然存在兩類企業(yè)(假定市場中各企業(yè)的邊際減排成本遞增),一類是企業(yè)1處理污染效率低或者成本高,邊際減排成本為MC1,一類是處理污染效率高或成本低的企業(yè)2,其邊際減排成本為MC2,如圖2。如果減排額度平均分配給兩企業(yè),在圖2中,S點表示兩企業(yè)必須的減排量O1S、O2S,此時企業(yè)1的邊際減排成本高于企業(yè)2,低減排成本企業(yè)2因減排技術先進、效率高等優(yōu)勢可以超額完成減排任務ES,出現(xiàn)剩余排放權,但這個過程中,企業(yè)2邊際減排成本增加,則要通過出售超額減排量獲得經(jīng)濟補償;高減排成本企業(yè)MC1在同樣減排任務的S點,處于較高的邊際減排成本,只有降低自身減排任務才能降低邊際減排成本,當達到M點后,MC1=MC2,市場排污權交易達到均衡。 本*文`內(nèi)/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wǎng)-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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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用一個簡單例子來說明上述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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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甲乙兩個火力發(fā)電公司,他們的邊際減排成本不變,兩公司每年各排放10萬噸SO2,現(xiàn)在法律要求他們都在現(xiàn)在基礎之上減排10%,即減少1萬噸。甲公司的減排成本為每噸200元,乙公司的減排成本為600元每噸。在傳統(tǒng)命令-控制規(guī)制下,甲公司的合規(guī)成本為200萬元(100000*200=200萬元),同理乙公司的合規(guī)成本為600萬元,社會經(jīng)濟總成本為8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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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在實行排污權交易,明顯的,如果兩公司在200-600元/噸的價格范圍內(nèi)進行交易,那么兩公司均受益。例如,兩公司以400元每噸減排量的價格達成交易,那么甲公司將可能減少2萬噸而不是1萬噸的排放量,并將富余的1萬噸減排量賣給乙公司。在不考慮交易成本的情況下,甲公司在零成本的情況下完成了減排任務,用400萬元花費掙得400萬元的收入。而乙公司以400萬元的成本完成了減排,節(jié)省了200萬元的成本。社會總成本也由原來的800萬元變?yōu)?00萬元,獲得400萬元的額外收益。在公司甲可以以低成本迅速完成減排目標而公司乙卻要花費數(shù)年來改善技術設備的情況下,交易使雙方都從中受益。長期來看,交易雙方都會有動力更新技術設備,以獲取更多減排收益。 本文`內(nèi)-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wǎng) t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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