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相應調整”機制(Corresponding Adjustment)是《巴黎協(xié)定》比《京都議定書》的一項重要進步,從而避免了跨境
碳交易導致的重復計算。《巴黎協(xié)定》的第六條允許國家之間通過“減排成果(Mitigation Outcomes)”的
碳交易來實現其減排目標,當一國的“減排成果”實現跨境交易,將轉變?yōu)閲H可轉移減排成果(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 ITMOs)。如果減排項目的東道國選擇出售該
碳減排成果,則只有買方國家能夠把該減排成果(即減排量)計入其國家自主貢獻(NDC)。東道國則需要對計入自身NDC中的減排量進行“相應調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即
買賣雙方之間的
碳減排量只能計算一次,以避免重復計算。
去年9月,國家發(fā)改委致函國家電網和南方電網,啟動綠電交易
試點[1],為用電企業(yè)通過略高的成本購買低碳電力提供了官方認可的渠道。然而,截至目前,該綠電出售
試點尚未充分考慮“重復計算“的問題。如果綠電項目同時發(fā)行了核證減排量(CER或
CCER)、綠證,再出售綠電就存在重復計算。
其實不僅僅是“綠電”,碳普惠機制也需要考慮“重復計算”,避免一項碳減排活動(如騎自行車上班、植樹造林)在不同的
平臺產生減排量。國內在開展減排工作,應避免“重復計算”,建議盡快納入“相應調整”機制,也值得探索支撐核證、自愿和普惠減排量高質量發(fā)行、交易和注銷的統(tǒng)一“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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