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海洋命運共同體理念推動全球海洋法治發(fā)展

文章來源:法治日報張輝2022-09-19 10:05

  海洋是地球生命的起源之地,也是人類賴以生存的資源和環(huán)境所在。自大航海時代以來,有關海洋的國際法不斷演進發(fā)展,逐漸形成了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核心的規(guī)則體系,全球海洋法治初步得以確立。但進入21世紀后,隨著全球海洋治理新問題新挑戰(zhàn)的涌現,以及國際政治經濟格局的深刻調整,全球海洋法治面臨前所未有的大變局,亟須以新的理念來引領其發(fā)展。
 
  一、全球海洋法治的當代困境
 
  傳統海洋法的理念已漸趨不適應時代發(fā)展。傳統海洋法深受所有權觀念的影響,這導致對公海等公共區(qū)域則僅考慮個體利益,無視國際社會公共利益,甚至發(fā)生將存在污染可能性的船舶驅逐到公海的事件。海洋是流動的水體,任何國家都無法獨善其身,需要各國從國際社會整體角度考慮治理問題。
 
  海洋治理規(guī)則呈現碎片化狀態(tài)?!堵摵蠂Q蠓üs》雖然是國際海洋法規(guī)則體系的核心,但它所調整的范圍有限,并不能為所有海洋治理問題設定規(guī)則。例如海洋污染問題存在大量有關防治和賠償的國際立法,與海洋相關的氣候變化也存在單獨的國際條約,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利用正在進行新的條約談判。這些海洋治理規(guī)則各自獨立發(fā)展,它們之間的協調和協同問題急需解決。
 
  現有海洋治理規(guī)則應對新挑戰(zhàn)新問題乏力。以氣候變化為例,全球升溫直接影響海洋生物的生存,帶來的海平面上升威脅島嶼國家和大陸國家沿海地區(qū),而現有海洋法體系缺乏應對氣候變化問題的治理規(guī)則。在海洋生物多樣性、公海漁業(yè)、國際海底資源開發(fā)、極地保護和利用、海洋通道航行安全等領域也存在規(guī)則制定與發(fā)展的迫切需要。
 
  海洋法治不斷受到地緣政治和霸權行為的影響和沖擊。為維護自身海洋霸權和私利,美國至今拒絕加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其“合則用,不合則棄”。在全球范圍內不斷通過所謂航行自由行動挑戰(zhàn)沿海國的合法權利。
 
  二、海洋命運共同體理念的提出及內涵
 
  鑒于全球海洋治理面臨的問題和困境,中國領導人提出了構建海洋命運共同體的重要理念。這一理念是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彰顯了中國政府致力于解決當前全球海洋治理中的矛盾與挑戰(zhàn),建立新型海洋伙伴關系的愿景,對于推動全球海洋法治具有重要意義。其內涵主要包括:
 
  首先,海洋命運共同體的基礎是和平與安全。各國應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增進互信,加強海上對話交流,深化海軍務實合作,走互利共贏的海上安全之路,攜手應對各類海上共同威脅和挑戰(zhàn),合力維護海洋和平安寧。
 
  其次,海洋命運共同體的目標是促進各國基于海洋的共同發(fā)展。中國提出共建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倡議,就是希望促進海上互聯互通和各領域務實合作,推動藍色經濟發(fā)展,推動海洋文化交融,共同增進海洋福祉。
 
  再次,海洋命運共同體當前的重大挑戰(zhàn)是共同保護好海洋生態(tài)環(huán)境。中國領導人多次指出,要高度重視海洋生態(tài)文明建設,加強海洋環(huán)境污染防治,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實現海洋資源的有序開發(fā)利用;中國全面參與聯合國框架下的海洋治理機制和規(guī)則制定與實施,落實海洋可持續(xù)發(fā)展目標。
 
  三、海洋命運共同體理念對全球海洋法治發(fā)展的引領
 
  公平正義是實現全球海洋發(fā)展的最終目標?,F行海洋法規(guī)則大多是在西方發(fā)達國家主導下建立和發(fā)展的,對于發(fā)展中國家的利益未能充分顧及。在此背景下,全球海洋秩序在新的時代背景下亟待變革,需要朝著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轉變,以更好地回應國際社會的要求。中國主張在尊重現行秩序的基礎上進行完善和發(fā)展,實現海洋治理體系更加公正合理的目標。
 
  多邊主義是實現全球海洋法治的機制路徑。在國際關系中單邊主義、小集團主義回潮的背景下,倡導和維護真正的多邊主義尤為重要。通過多邊路徑,健全全球海洋法律體系和機制,完善全球海洋治理,促進各國個體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實現,形成利益共同體,才能最終在世界各國之間結成命運共同體。聯合國是當今多邊機制的核心,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是當代國際關系的基石,全球海洋治理領域已經形成相應的多邊機制和規(guī)則,各國應在這些規(guī)則和機制的基礎上進行合作,共同促進人類發(fā)展和進步。
 
  共商共建共享是實現全球海洋法治的具體方式。共商共建共享原則是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過程中中國秉持的重要原則,也反映了中國在新時代的全球治理觀。共商是指在決策全球海洋事務、制定國際海洋規(guī)則過程中,各國應以協商的方式進行,反對霸權主義做法,反對少數國家和國家集團把持國際規(guī)則的制定權。共商原則的目的在于倡導和推進國際關系民主化,廣大發(fā)展中國家在全球海洋事務中應獲得代表權,充分表達其觀點和立場,以協商形成一個各方普遍接受的方案,這對于當前正在發(fā)展中的海洋法規(guī)則和秩序十分重要。共建就是在國際海洋事務的具體執(zhí)行過程中,各國應相互合作,享有權利并共同承擔義務和責任。各國共同商定的規(guī)則和行動方案,理應由各國共同參與實施,不過具體權利、義務和責任應根據具體情形在國家間進行差異化的分配,例如國際海底資源開發(fā)中發(fā)展中國家和發(fā)達國家之間的權利差異。共享則是各國共同分享全球海洋法治的成果,實現互利共贏。
 
  新型國際關系是實現全球海洋法治的重要保障。當前全球海洋治理面臨的問題和困境很大程度上是舊的國際關系所引發(fā)的,中國提出構建新型國際關系,在海洋治理與合作領域構建“藍色伙伴關系”,愿與各國一道邁向平等、互利、相互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共同推進全人類共同利益的道路。
 
  (作者系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副所長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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