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fā)放條件
當出現(xiàn)深圳
碳市場配額
價格大幅上漲或市場流動配額數(shù)量過低的情形時,市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可以釋放
價格平抑儲備配額。其中,市場配額價格大幅上漲情形指配額當日收盤價格高于全國或
試點碳市場近12個月中每日收盤價的最高價,且出現(xiàn)近6個月配額均價達到近24個月配額均價的3倍以上(包含)或近1周配額均價達到近24周中最低周均價的3倍以上(包含)的情形。市場流動配額數(shù)量過低情形指上年度
履約工作完成后市場流動配額低于當年年度配額總量20%的情形。
二、發(fā)放方式
價格平抑儲備配額采用
拍賣(競價)方式出售,只能由重點排放單位購買用于履約,不能用于市場交易。
因市場配額價格出現(xiàn)大幅上漲需釋放價格平抑儲備配額時,價格平抑儲備配額原則上分三等份,在當年進行拍賣出售,競拍底價設定為近6個月配額均價;未成功出售的價格平抑儲備配額,在每次競價結束后轉回至
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tǒng)中政府配額儲備賬戶;拍賣工作結束后,近兩個月內不再因價格上漲釋放價格平抑儲備配額。
因市場流動配額數(shù)量過低需釋放價格平抑儲備配額時,價格平抑儲備配額原則上分三等份,在當年進行拍賣出售,競拍底價設定為近6個月配額均價;未成功出售的價格平抑儲備配額,在每次競價結束后回到政府配額儲備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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