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增量配電業(yè)務配電區(qū)域劃分實施辦法》的有效期為何設定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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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實施辦法》有效期的設定主要有兩方面考慮:一是由于電力體制改革正處于深入推進過程中,兩年后面臨的改革形勢和重點任務較當前均可能發(fā)生較大變化,屆時可能需要對《實施辦法》做出必要的修訂。二是由于制定《實施辦法》依據(jù)的《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和《有序放開配電網(wǎng)業(yè)務管理辦法》有效期為3年,且為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故設定《實施辦法》的有效期為2年。 內(nèi).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wǎng) t a np ai f 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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