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碳匯都能交易
有媒體報道說“碳匯可以賣錢”,這是怎么回事?為什么會有碳匯交易?
林草碳匯研究院(中國林業(yè)科學研究院)副院長肖文發(fā)表示,為解決氣候變化帶來的諸多問題,各個國家都在努力,既要減少向大氣中排放二氧化碳(即“
碳減排”),也要想辦法清除掉大氣中過多的二氧化碳(即“碳清除”)。盡管與
碳減排的原理不同,但碳匯能夠清除空氣中的二氧化碳,降低溫室效應,減緩氣候變化,因此有著相同的環(huán)境效應。“在碳減排方面,我國確定一批重點排放企業(yè),并分配一定的
碳排放配額,也就是
碳排放權。為鼓勵減排,允許一些減排表現突出的企業(yè)將沒用完的配額賣給那些排放超額的企業(yè),這就形成了
碳交易。”
在全國碳交易市場的交易產品中,除了上面所說的碳排放配額,還有一種叫作“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即將溫室氣體減排項目(可再生能源、林業(yè)碳匯、甲烷利用等)所產生的碳減排量進行量化、核證、出售。“碳匯屬于
CCER產品,與碳排放配額具有同等的價值。企業(yè)可以選擇購買和使用一定量的CCER來抵消超額的排放量——如此說來,碳匯就能賣錢了。”肖文發(fā)解釋。
一些地方認為,當地的森林資源好,碳匯量肯定多,就會很值錢。究竟是不是這樣?到底哪些碳匯可以拿來交易?對此,林草碳匯研究院(中國林業(yè)科學研究院)研究員朱建華指出,森林資源好通常是指森林覆蓋率高、蓄積量大,但不能簡單認為這樣的森林就肯定有很多碳匯。“我們所說的森林碳匯,一般是指森林在一年之內凈吸收和固定了多少二氧化碳。因此,碳匯不是一個存量,而是一個增加量。一個地方的森林資源好,說明森林已有的碳存量多,但是否有增量,與存量大小沒有必然關系,需要結合很多因素來綜合判斷。”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碳匯都能交易,能交易的碳匯只是所有碳匯中的很小一部分,而且必須符合碳交易的規(guī)則和要求。對此,業(yè)界的基本原則是:只有通過采取人為措施(例如造林、草地管理等),并且付出了額外努力(例如克服了不利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技術或資金短缺等障礙),相比于采取措施前新增加的碳匯,才是“可交易碳匯”;那些不需要人為努力、在自然條件下就可以形成的碳匯,不可以交易——不過,這類碳匯對于環(huán)境的效益客觀存在,可以稱為“公益性碳匯”。
業(yè)界專家強調,進行碳匯交易需要通過開發(fā)碳匯項目的形式,即遵循碳匯項目方法學規(guī)定的范圍和適用條件,核算出有效時間段內的碳匯量,經過相關機構的嚴格審定與核查,確認其真實可靠且具有唯一性(只允許在一個
碳市場交易)和額外性(通過人為努力新增加),由指定機構簽發(fā)后才能交易。
那么,問題來了:如果一個林農承包了1000畝林地,能不能開發(fā)碳匯項目?碳匯賣了錢應該怎么分?
根據生態(tài)環(huán)境部、市場監(jiān)管總局聯(lián)合發(fā)布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林農個人不能夠作為碳匯項目開發(fā)的業(yè)主,但可以通過成立公司或者委托給具有法人資質的企事業(yè)單位、組織作為項目業(yè)主進行碳匯項目開發(fā)。同時,還要判斷林農承包林地的有效期限、造林時間與經營活動、林種與森林類型等是否符合上述管理辦法和項目方法學的規(guī)定。
對于碳匯收益權的分配,則鼓勵誰造林誰受益。新修訂的造林碳匯項目方法學明確提出,“鼓勵項目減排量收益至少不低于90%返給具體實施了造林活動并擁有林木的所有權或經營權的項目實施主體”。“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造林者的基本權益,鼓勵利用反哺收益進一步加強造林、森林經營和森林管護。”儲富祥補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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