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碳交易辦法草案出爐:三種買賣方式、不得重復交易、禁止中介代銷轉賣...

文章來源:臺灣省環(huán)境資訊中心整理:易碳家2023-12-29 12:09

臺灣碳交所于本月22日開賣首筆國外碳權,而關于臺灣省碳權買賣的子法也于日前出爐。臺灣環(huán)境部門15日預告「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簡稱碳交易辦法)草案,訂出三種買賣臺灣省碳權的方式,并授權臺灣環(huán)境部門必要時可設定交易價格天花板,避免市場炒作。氣候署也表示,第一筆臺灣省碳權上架時間點最快落在明(2024)年年中。
 
碳交易草案預告 三種碳權買賣方式
 
臺灣省環(huán)境部15日預告碳交易辦法草案,參考國外經(jīng)驗,訂出三種碳權的買賣方式:定價交易、協(xié)議交易,以及拍賣?!付▋r交易」指賣方在碳交所上架碳權,標明定價、數(shù)量后由買方下單;「協(xié)議交易」則是碳權未上架碳交所,買賣雙方私下協(xié)議交易的數(shù)量和價金;而賣方在碳交所公開標售碳權稱「拍賣」,賣方至少須上架1000公噸的二氧化碳當量減量額度。
 
拍賣每單位出價最高者先得標,剩下的額度則由其他競標者依出價高低依序購買,直到所有額度都釋出、或競標者都得標為止。
 
環(huán)境部指出,辦法僅適用臺灣省碳權,即現(xiàn)行「自愿減量專案」以及早期的抵換專案、先期專案等官方核發(fā)的減量額度,不包含國外碳權。為確保資訊透明,定價交易及拍賣分別須公開閱覽14天及28天,期滿才能交易;臺灣省環(huán)境部也有權訂定交易價格上下限,避免市場操作。
 
臺灣省碳權禁轉賣 私自中介恐挨罰
 
碳交易辦法草案規(guī)定,臺灣省碳權的買方必須「用得到,才能買」,也就是須符合《氣候法》明訂的減量額度(俗稱碳權)四項用途——抵換開發(fā)案溫室氣體增量、扣抵碳費、扣除進口產品的排碳差額(若臺灣實施碳邊境管制)、抵銷超額排放(若臺灣實施總量管制)等。
 
氣候變遷署副署長黃偉鳴表示,臺灣省目前并未針對進口產品征收碳費或碳稅,也未實行總量管制,因此買方主要會是有增量抵換需求的開發(fā)單位。為避免市場炒作,碳權不得重復拍賣、交易、移轉。臺灣省環(huán)境部也強調,和一般財產不同,減量額度的移轉是一種「減量責任代償」機制,因此企業(yè)倒閉時,已購入但未使用的減量額度不能移轉,必須注銷。
 
考量交易安全,草案也明文規(guī)定,未經(jīng)臺灣環(huán)境部門委托就中介、代銷臺灣省碳權,或是私自提供買賣平臺,將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首筆臺灣省碳權 最快2024年中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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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鳴表示,草案有2個月預告期,最快明年2月上路,加上碳交所還要建置系統(tǒng),第一筆臺灣省碳權上架時間點最快落在明年中。他強調,碳權買賣僅是多元減碳工具中的一環(huán),建立碳交易機制必須按部就班,不能搶快。
針對國外碳權,是否也要訂定相應管理辦法?黃偉鳴表示,由于國外碳權只能用于企業(yè)自身碳中和,增量抵換或碳費扣抵都與國外碳權無關,因此暫不考慮訂定相關規(guī)范,但碳交所方面還是會參考國外做法,擬定一套基本原則。
其他碳交易相關重大子法還包括關于碳權核發(fā)的「溫室氣體自愿減量專案管理辦法」,以及規(guī)范開發(fā)碳抵換的「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辦法」,兩者都已在10月公告上路。黃偉鳴說,碳交易子法還不能算全面到位,未來不排除針對碳交易訂出更細的行政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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