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GIP作為組織金融機構提升綠色投資能力的平臺之外,在政策層面,我們還應該研究和推動強化“一帶一路”投資中環(huán)境風險的措施。比如,可以考慮由國家來制定一套強制性的對外投資環(huán)境影響評估要求。具體來說,發(fā)改委和環(huán)保部能否明確要求將環(huán)境影響評估作為我國對外投資的前置審批要求。此外,我國的出口信保機制能否進一步增加對“一帶一路”綠色項目的支持力度,同時減少乃至停止對“一帶一路”棕色項目的支持。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