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配額理念的設(shè)計框架
碳配額的概念最早于上世紀(jì)90年代初由Hillman和Fleming提出,其思想源于全球緊縮和趨同(Contractionand Convergence,C&C)框架,旨在通過設(shè)立一個隨時間縮減的
碳排放總量限制并進(jìn)行排放權(quán)分配,最終保證排放收斂于人人均等以保證公平。
英國政府和學(xué)者對可交易能源配額和個人碳配額進(jìn)行了深入的可行性研究,是在理論研究層面較為具體和完善的個人碳交易模式,最為典型的是Fleming提出的國內(nèi)可交易配額(DomesticTradable Quotas, DTQs)概念,又稱可交易的能源配額(Tradable EnergyQuotas, TEQs)。可交易能源配額(DTQs/TEQs)是將總配額的40%免費平均分配給個人,碳排放核算范圍為家庭能源排放和個人交通排放(不包括飛機出行),而剩下的60%則
拍賣給機構(gòu)。此后其他學(xué)者提出的個人碳配額(PersonalCarbon Allowances, PCAs)、家庭碳交易(Household Carbon Trading)、上限和份額(Capand Share, C&S)、可交易的能源許可(Tradable Fuel Permits)等概念均是碳配額思想下個人碳交易的不同形式。
個人碳配額(PCAs)的碳排放核算范圍在可交易能源配額(DTQs/TEQs)的基礎(chǔ)上,增加了個人飛機出行排放,并將配額全部平均分配給個人。家庭碳交易模式僅涵蓋居民能源消耗排放,配額的分配對象為家庭,分配方式為免費平均分配。上限和份額(C&S)模式覆蓋了整體經(jīng)濟,雖然個人同樣得到免費的、平均分配的配額,但個人可將配額出售給能源供應(yīng)商并由其完成配額的清繳。可交易的能源配額僅針對私人交通,在購買能源時,其對應(yīng)的碳排放量便同時進(jìn)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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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配額理念的設(shè)計框架將個人作為
碳減排交易主體,構(gòu)建總量控制下的市場運作體系,實現(xiàn)了社會碳排放總量控制與個體行為約束的直接關(guān)聯(lián)。
個人碳配額交易面臨的困難是過高的
交易系統(tǒng)建立和運行成本,以及如何保證配額機制的公平效率和獲取民眾的支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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