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電/綠證可否用于抵銷碳排放配額的清繳?
相比常規(guī)化石能源發(fā)電,綠電可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具有明顯的減排效應。因而,部分企業(yè)通過購買綠電/綠證的方式實現(xiàn)自愿減排目標?!短寂欧艡嘟灰坠芾磙k法(試行)》規(guī)定了重點排放單位每年可以使用CCER抵銷碳排放配額的清繳,抵銷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因此,也有
專家建議,綠電/綠證同樣可以直接折算減排量后用于抵銷碳排放配額的清繳。對此,筆者持反對意見。
綠電的
碳減排效應與CCER的
碳減排效益相比,最關鍵的區(qū)別在于是否必須具有額外性。根據(jù)國家的制度安排,納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是有強制減排義務的。那么,為重點排放單位提供其他替代性減排方式,意味著該替代性減排方式可以產(chǎn)生額外的減排效應,否則重點排放單位的強制減排義務就不能落實到位,國家減排目標也無法實現(xiàn)。雖然CCER符合額外性標準,但為了促使企業(yè)自主減排,國家還同時明確CCER的抵銷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因此,對于沒有額外性要求的綠電/綠證,明顯不能直接折算減排量后用于抵銷碳排放配額的清繳,不然將會導致重點排放單位強制減排義務落空,影響國家減排目標的實現(xiàn),甚至影響中國碳市場的國際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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