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貨市場應明確商品實物交易定位、嚴格貫徹執(zhí)行文件規(guī)定
三、現貨市場應明確商品實物交易定位、嚴格貫徹執(zhí)行文件規(guī)定
目前很多所謂的現貨市場交割率基本為零,也就是說貨不易主,而且并不繳納任何貿易稅,根本不能算作現貨交易。同時,現貨交易平臺設立的初衷是簡化交易流程、降低貿易成本,而很多現貨市場內頻繁交易合約,每交易一次就要繳納一次手續(xù)費,即使最終能實現交割,現貨交易成本也將會被抬高,運行效果與設立目的南轅北撤。
筆者認為有必要為商品現貨交易市場正名。商品現貨交易市場不管開展即期現貨還是遠期現貨交易,都應當是為實物商品提供流通的場所,現貨市場的功能在于促進商品流通,交易雙方的目的是實現商品交換。而對于現貨市場中正常的合同轉讓,《合同法》有明確的規(guī)定,現實交易中,合同雙方完全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協商轉讓合同,法律并沒有禁止合同相對方在一定條件下轉讓合同的權利,也沒有在轉讓時間上對正常的貿易合同進行限制性規(guī)定。正常的商品買賣合同完全不會因為國發(fā)[2011]38號、國辦發(fā)[2012]37號文件的禁止性規(guī)定受到影響。商品現貨市場的經營者應當明確自身定位,厘清非法經營與商業(yè)創(chuàng)新的區(qū)別,明白商品現貨交易市場既不是場外交易市場也不應是非法期貨交易市場,嚴格遵守相關規(guī)定,不要錯將非法經營當作商業(yè)創(chuàng)新。各交易場所應當以服務實體經濟為導向,結合商品流通特點、準確把握自身功能定位,采取符合國家規(guī)定和商品流通特點的交易方式開展商品實物交易。同時,應完善配套措施、增強商品信息匯集、發(fā)布功能,通過合作或自建物流、倉儲、融資服務體系,為商品生產者、貿易商、終端消費者提供全方位服務。只有在增加貿易機會、減少貿易環(huán)節(jié)、降低貿易風險、節(jié)約貿易成本,提升貿易效率上下功夫,商品現貨交易市場才有可能走出一條良性發(fā)展的道路。沒有倉儲、物流、金融服務等配套設施的現貨電子交易極易淪為純賭博的游戲,沒有存在的價值和必要,終將被市場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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