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huán)辦氣候函〔2023〕237號】生態(tài)環(huán)境部關于全國碳排放權(quán)交易市場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額清繳相關工作的通知

文章來源:生態(tài)環(huán)境部碳交易網(wǎng)2023-07-18 09:13

組織開展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抵銷配額清繳

 
  組織有意愿使用CCER抵銷碳排放配額清繳的重點排放單位抓緊開立賬戶,盡快完成CCER購買并申請抵銷,抵銷比例不超過對應年度應清繳配額量的5%。對第一個履約周期出于履約目的已注銷但實際未用于抵銷清繳的CCER,由重點排放單位申請,可用于抵銷2021、2022年度配額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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