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匯津中國(長春)污水處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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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國內首家合資公用事業(yè)項目,長春市排水公司于2000年初與香港匯津公司合資建立匯津(長春)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即匯津長春),合同期限為20年。同年7月,市政府制定了《長春匯津污水處理專營管理辦法》。2000年底,項目投產并正常運行。然而從2002年開始,排水公司就拖欠匯津長春污水處理費,而從2003年3月起停止付費。為解決爭議,匯津公司邀請吉林省外經(jīng)貿廳出面調解,在調解會上匯津公司得知市政府已于2003年2月廢止了《專營辦法》。匯津公司認為《專營辦法》是政府為支持項目而做出的行政許可和行政授權,廢除《專營辦法》等于摧毀了項目運營基礎。在多次調解無果的情況下,匯津公司于2003年8月向長春市中院起訴長春市政府,而長春市政府認為匯津與市排水公司所簽訂的《合作經(jīng)營合同書》是一份不平等合約,廢止《專營辦法》是為了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現(xiàn)有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屬于依法行政。敗訴后匯津公司又上訴至吉林省高院,期間匯津長春停產,數(shù)百萬噸污水直接排入松花江,是為轟動一時的“匯津事件”。經(jīng)過近兩年的法律糾紛,最終長春市政府將匯津長春回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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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上世紀90年代初,我國城市化進程很快,而財政無力支付巨額基礎建設資金,紛紛引入境外投資者并承諾固定回報,原本低回報,以穩(wěn)定見長的水務在我國漸成暴利行業(yè)。為此,國務院于1998年下發(fā)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現(xiàn)有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此類問題作出了禁止性規(guī)定。然而在《通知》發(fā)出2年后,匯津長春項目還能獲得審批立項,說明地方政府可能在報批過程中打了“擦邊球”,有關部門也涉嫌監(jiān)管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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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山東華中發(fā)電項目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wǎng)^t an pa i fang . c om
中華發(fā)電項目總投資168億元人民幣,裝機規(guī)模300萬千瓦,由山東電力、山東國際信托、香港中華電力以及法國電力共同發(fā)起的中華發(fā)電有限公司承擔,合作經(jīng)營期為20年,期滿后電廠資產全部歸中方所有。該項目是我國迄今為止裝機規(guī)模最大、貸款額最高的BOT電力項目,也被譽為1998年中國最佳PPP項目。為了促成合作,項目公司與山東電網(wǎng)簽署了《運營購電協(xié)議》,約定了每年的最低售電量。根據(jù)1998年原國家計委簽署的諒解備忘錄,已建成的石橫一期、二期電廠獲準0. 41元/度這一較高的上網(wǎng)電價,基本保障了項目收益。然而在2002年10月菏澤電廠新機組投入運營時,山東省物價局批復的價格是0.32元/度,這一電價無法滿足項目的正常運營,更糟的是從2003年開始,山東省發(fā)改委將中華發(fā)電與山東電力間的最低購電量從5500小時減為5100小時。由于合同約束,山東電力仍須以計劃內電價購買5500小時的電量,價差由山東電力自行填補,導致合作無法為繼,項目收益銳減。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評價:中華發(fā)電項目案例說明決策者在引入項目時缺乏長遠考慮,“固定回報”承諾導致合作雙方現(xiàn)在進退兩難。1998年的中國計劃經(jīng)濟成分更多,競爭壓力較小。然而近年來伴隨國企改制,國家電力公司被拆分為大唐電力、山東國電、國電電力、中電國際、華能集團五大發(fā)電集團公司,競爭壓力倒逼發(fā)電企業(yè)“競價上網(wǎng)”,中華發(fā)電項目合作雙方之間的《運營購電協(xié)議》已失去繼續(xù)執(zhí)行的體制機制基礎,這一深刻的教訓啟示今后的合作項目一定要充分預見風險,構建科學分擔機制。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wǎng) t a np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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