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哲:司法如何參與氣候治理——比較法視角下的觀察

文章來源:《政治與法律》朱明哲2022-10-31 11:15

推薦語
 
在氣候法治中,司法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司法如何參與氣候治理?作者從比較法的視角切入,考察了國內(nèi)外氣候變化訴訟的實踐、相關的司法政策,指出司法在氣候變化應對中的推動政策變遷的作用,最后指出我國氣候變化訴訟應從厘清氣候變化訴訟的異與同、探索氣候治理的發(fā)展主義路徑、提高氣候政策的司法適用技術方面加以改進。
 
 
作者簡介
 
朱明哲,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錢端升青年學者,學術興趣為生態(tài)法學、法哲學、全球法。
 
文章結構
 
一、引言
 
二、氣候政策落實型司法
 
  (一)我國氣候變化訴訟的實踐
 
  (二)氣候變化訴訟相關的司法政策
 
  (三)司法落實氣候政策的新挑戰(zhàn)
 
三、氣候政策推動型司法
 
  (一)環(huán)境評價、國家責任與基本權利
 
  (二)回應型司法的政策功能
 
  (三)通過多元規(guī)范推動氣候政策
 
四、我國氣候變化訴訟的改進路徑
 
  (一)氣候變化訴訟的異與同
 
  (二)氣候治理的發(fā)展主義路徑及其司法意義
 
  (三)氣候政策的司法適用技術
 
五、結語
 
內(nèi)容摘要
 
面對氣候變化的全球挑戰(zhàn),不少國家都出現(xiàn)了以氣候法律或政策為論證依據(jù),或以減緩和應對為主要目標的訴訟,我國也不例外??v觀各國氣候變化訴訟實踐,司法與政策之間的互動關系表現(xiàn)得尤為明顯。我國司法機關通過在大量的債務糾紛、特別是合同糾紛中使用各種政策,取得了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效果。相比之下,無論是在歐美還是南方國家,氣候變化訴訟中發(fā)展出一種以司法推動氣候政策發(fā)展的模式,可以用“回應型司法”解釋。無論是落實還是推動氣候政策,司法機關都同樣需要使用不具備法律約束力的規(guī)范,從而有相互促進、彼此啟發(fā)的基礎。我國氣候治理的特點是以宏觀經(jīng)濟管理部門為主導、以產(chǎn)業(yè)和經(jīng)濟政策為主要手段,所以我國氣候變化訴訟的未來挑戰(zhàn)也在于如何在司法中適用這些政策。氣候政策雖然不能作為裁判依據(jù),但是可以作為說理依據(jù)補充對于合同和法律的解釋。此外,檢察機關還可以探索在公益訴訟中監(jiān)督政府對氣候政策的執(zhí)行。
 
關鍵詞
 
氣候變化訴訟;氣候政策;回應型司法;發(fā)展路徑
 
 
引言
 
自上世紀80年代起,氣候變化訴訟開始出現(xiàn)。進入新世紀后氣候變化訴訟在各國逐漸增加,據(jù)統(tǒng)計已經(jīng)有超過1800起氣候變化訴訟案件進入審理程序。最近,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也表態(tài),要以司法保障能源轉型。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中國環(huán)境資源審判(2019)》明確把保障氣候變化適應措施作為下一階段司法工作重點??梢?,氣候變化訴訟會成為我國生態(tài)司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關于氣候變化訴訟的新研究不再滿足于對重要個案的介紹,轉而開始關注全球性的趨勢。研究的焦點包括未來世代利益的保護、氣候變化訴訟在發(fā)展中國家的發(fā)展、針對大型工商業(yè)的排放責任訴訟等,交叉學科研究也漸次增多。其中也有不少學者表達了對相關案件中法律淵源與適用、法律原則內(nèi)涵、司法功能等方面的質(zhì)疑。我國學界也出現(xiàn)了氣候變化訴訟在我國展開路徑的研究,探討了公益訴訟、合同糾紛、環(huán)境影響評價、氣候政策的司法適用等不同方面。
 
隨著氣候變化訴訟實踐的深入,司法與政策之關系的問題進入法理學的視野。具體而言,一個國家的司法機關是在落實氣候政策還是在推動立法或行政機關制定氣候政策,決定了氣候政策在司法中的適用方式。筆者于本文中從經(jīng)驗上提出兩種不同的司法與氣候政策關系的類型,并進而探討我國法院如何適用氣候政策。陳寅恪曾謂:“一時代之學術,必有其新材料與新問題。取用此材料,以研求問題,則為此時代學術之新潮流。”氣候變化訴訟作為一種新的策略型訴訟,不僅為種種部門法的教義學提供了新材料,而且為法理學的研究提供了新材料。無論司法與政策的關系如何發(fā)展,氣候變化訴訟的新材料都表明,司法正在超越定分止爭的傳統(tǒng)功能,正在且必將更加積極地處理氣候變化政策。
 
以下筆者將首先考察我國現(xiàn)有的氣候變化相關案件,分析司法機關如何通過案件審理和制定司法政策落實氣候政策。“政策型司法”在我國雖然一直存在,但氣候變化訴訟將讓司法參與社會治理的廣度和深度都有所加強。然后,筆者將探討氣候變化訴訟的全球趨勢,指出一種回應型司法的模式正在隨著越來越多的勝訴案例而出現(xiàn),即司法機構在法律適用和解釋中優(yōu)先確保實現(xiàn)實質(zhì)正義,為此不惜犧牲法律適用一致性地追求。這種回應型司法更多試圖推動氣候政策的制定和執(zhí)行。顯然,我國司法機關在參與氣候治理時采取了一種非常獨特的模式,其未來的發(fā)展和改進也必須在這一前提下探討。最后,筆者將指出,我國氣候變化訴訟的未來發(fā)展中一個重要挑戰(zhàn)在于如何把不具備法律拘束力的氣候政策運用于司法實踐。 內(nèi)-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wǎng)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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