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能源快速發(fā)展亟需提升綠色金融體系內各種工具的互相配合能力
COP28決議形成中,爭論最大的就是關于化石燃料的未來命運,究竟是“淘汰(phase-out)”還是“減少(phase-down)”,這是COP28的關鍵議題。因為考慮到目前我們的綠色能源結構還不能根本性地替代化石能源,所以經過激烈的討論與爭論,最后COP28決議沒有要求“淘汰化石能源”。決議呼吁各國“以公正、有序、公平的方式,推進能源系統向脫離所有化石能源的方向轉型,在這個關鍵的十年加速行動,以便在2050年左右實現科學的凈零排放”。
最終文本告訴各國從本十年開始“過渡遠離”(transitionaway)化石燃料。各國政府首次同意“過渡遠離”化石燃料,以避免氣候變化的最壞影響,明確化石燃料時代即將結束。需要特別關注的是,決議確定了:2050年左右要實現全球能源系統的
碳中和,也就是說,不論國家的
碳中和目標是哪一年,COP28決議把能源系統的碳中和時間,定在了2050年。這就加大了各國發(fā)展綠色能源以替代化石能源的壓力。
COP28決議還專門對綠色能源提出了目標要求,在2030年將全球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增至三倍。該目標是以2022年全球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3372吉瓦(GW)為基準線,到2030年增加至現在的三倍,達到10116GW。從2023年到2030年,即8年內增加到三倍,意味著復合年均增長率超過15%,而目前世界
新能源年均增長率大約是9%。顯然,在COP28決議壓力下,世界各國綠色能源的發(fā)展規(guī)模和發(fā)展速度都將極大提升。
這將加速我國綠色能源發(fā)展速度,增加新能源組件和新能源技術的國際貿易,并將給綠色金融帶來新挑戰(zhàn),需要形成各類綠色金融技術和工具互相配合互相促進發(fā)展的政策和工具體系。過去我們綠色金融的研究和實踐往往是單一模式的,但是綠色能源作為一種新型產業(yè),單一的綠色金融政策和工具難以支撐,必須是各種綠色金融類型的政策和技術互相配合。
目前,綠色能源盈利能力仍然低于化石能源。雖然很多綠色能源的發(fā)電成本已經低于化石能源,但是因為風電光伏等存在間歇性波動和不穩(wěn)定因素,儲能成本和配套電網設施以及維護成本都比較高,而且如果儲能和配套電網設施不健全,還可能導致棄風棄光現象。所以,綜合成本仍然較高,導致其內部收益率較低,需要通過優(yōu)惠的綠色信貸或
綠色債券政策和技術來降低其融資成本。
根據我們的統計與核算,風電光伏的平均內部收益率大約為6.5%,而目前信貸的融資成本基本是在4%以上,企業(yè)凈收益很低。人民銀行的
碳減排支持工具,將綠色能源作為三大重點支持領域,在新能源發(fā)展中發(fā)揮了巨大作用。截至2023年11月末,
碳減排支持工具余額4911億元,累計支持金融機構向碳減排等領域發(fā)放符合要求的貸款10194億元,這些資金大部分投入到了綠色能源領域。但政策顯示延續(xù)實施碳減排支持工具至2024年末。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的使用應該是扶持綠色產業(yè),增強其市場競爭能力,不可能長期伴隨。但是,COP28對于綠色能源高速發(fā)展的要求,到2030年增加三倍規(guī)模的目標,僅僅將碳減排支持工具延續(xù)到2024年末顯然是不夠的。
綠色信貸是支持我國綠色能源發(fā)展最重要的工具,但綠色能源具有較高的融資風險,如果沒有碳保險保駕護航,綠色信貸支持綠色能源就會遇到很大問題,或者導致綠色能源無法獲得綠色信貸的有力支持,或者銀行面臨風險上升的危險。所以,要實現2030年綠色能源增加三倍的目標,綠色信貸和綠色保險的互相配合共同發(fā)展,非常重要。
要推動綠色能源的大規(guī)模發(fā)展,海上風電的作用日益重要。隨著海上風機大型化,海上風電主流機型由5至7兆瓦升級到8至14兆瓦,海上風電項目投資巨大。例如金山海上風電場一期項目,總投資達31.27億元。這樣巨大的投資,普通保險已經難以承受,必須發(fā)展綠色再保險。目前我國海上風電項目發(fā)展遇到的瓶頸之一,就是再保險的不足。
綠色債券是特別適宜綠色能源融資的另一綠色金融工具。2022年,被納入
氣候債券組織(CBI)綠債數據庫的我國貼標綠色債券854億美元(約5752億元人民幣),其規(guī)模首次引領全球。2022年綠色債券迅速增加的原因之一,就是2021年全國
碳交易市場的建立,那些獲得
碳配額限制的控排企業(yè),都是年
碳排放量超過一萬噸標煤的燃煤電廠,他們?yōu)榱藴p少
碳排放,紛紛投資綠色能源,希望通過增加綠色能源在自己公司電力輸出中的比重,來降低碳排放。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披露的210億元碳中和債券中,七家電力能源企業(yè)貢獻了七成的發(fā)行份額,發(fā)行債券合計規(guī)模約145億元。這七家公司都是加入了全國
碳交易市場的電力企業(yè)。
綠色債券、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信托等的組合,往往可以比采取單一的融資工具,更能降低綠色能源的融資成本。例如一個地區(qū)的綠色能源站,在規(guī)劃時,往往不是一個,而是一系列。如果用綠色信貸加綠色保險為第一個綠色能源站融資,發(fā)揮綠色信貸資金到位迅速的優(yōu)勢。當第一個綠色能源站建成后,可以以第一個綠色能源站未來十年或者更長期限的收益作為資金池,綠色資產證券化為第二個綠色能源站融資,因為第一個綠色能源站已經建成,收益流相對穩(wěn)定,融資風險較低。如果再用綠色信托隔離母公司,防止收益被公司挪用,更進一步保障了綠債的還款,利率將會進一步降低。所以,COP28決議帶來的綠色能源大規(guī)模發(fā)展的壓力,急需綠色金融體系整體推進,互相配合,打組合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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