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國際實踐
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是旨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市場機制,1997年《京都議定書》首次使用了碳排放權交易的概念,每個國家及地區(qū)需控制本國的碳排放量以完成承諾責任,并可以通過市場機制交易配額,優(yōu)化資源配置。截至2020年5月,已有中國、日本、韓國、歐盟、美國、加拿大、新西蘭、澳大利亞等國家和地區(qū)實施了碳排放權交易體系。
碳排放權交易體系主要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二是主要適用于高排放、高污染、高耗能的大型企業(yè);
三是采用配額分配方法管理,如依據排放和生產情況設定各地區(qū)、各企業(yè)的配額,以及企業(yè)排放量的監(jiān)測、核算等;
四是設置注冊登記管理系統(tǒng)、排放交易
平臺等交易保障條件;
五是增強對企業(yè)的行為規(guī)范約束,包括對于企業(yè)減排責任的法律規(guī)定,對未能完成排放檢測、報告和擾亂市場行為的罰則制定等。
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ETS)于2005年為實現(xiàn)《京都議定書》下的二氧化碳減排目標而推出,是世界上首個多國參與、全球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交易體系。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分為四個階段,并已初步形成了
碳價格機制,促進歐盟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實現(xiàn)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
一是2005~2007年,僅涵蓋發(fā)電廠和高能耗行業(yè),幾乎所有配額都免費提供給企業(yè);
二是2018~2012年,配額與2005年相比下降了6.5%,免費分配的比例降至90%左右;
三是2013~2020年,歐盟范圍內的單一排放上限取代了國家上限系統(tǒng),
拍賣成為默認的配額分配方法,統(tǒng)一分配規(guī)則適用于仍免費分配的配額,2005~2019年期間,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覆蓋的設施排放量下降了約35%;
四是2021~2030年,目標是2021年之前,將配額的年度削減速度提高到2.2%,同時繼續(xù)免費分配配額,通過多種低碳融資機制幫助各行業(yè)應對低碳轉型的創(chuàng)新和投資挑戰(zhàn)。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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