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容器公司訴深圳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行為案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深圳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深圳市發(fā)改委)對包括深圳某容器公司在內的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2015年目標碳強度進行了調整。2015年5月深圳市發(fā)改委通知,深圳某容器公司2014年度超額碳排放4928噸二氧化碳當量,要求該公司在2015年6月30日前按照實際碳排放量在
注冊登記簿完成履約。2015年7月1日,深圳市發(fā)改委通知要求深圳某容器公司在2015年7月10日前補繳與其超額排放量相等的碳排放配額,逾期未補繳將被處以相應的處罰。深圳某容器公司以其2014年用電量、工業(yè)產值比2013年度均有下滑為由拒絕支付。2015年8月4日,深圳市發(fā)改委告知深圳某容器公司,對于其未按時足額履行2014年度碳排放履約義務的違法行為,擬從深圳某容器公司2015年度碳排放配額中扣除2014年度未足額補繳數量的碳排放配額,對該公司處以其2014年度超額排放量乘以履約當月之前連續(xù)6個月碳排放配額交易市場平均
價格三倍的罰款。深圳市發(fā)改委依深圳某容器公司申請舉行了聽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圳某容器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深圳市發(fā)改委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裁判結果】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深圳某容器公司作為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其2014年度分配碳排放配額為1686噸二氧化碳當量,實際排放為6614噸二氧化碳當量。深圳某容器公司的實際碳排放量超過其持有的碳排放配額,且未能按期足額履行2014年度碳排放配額清繳義務,也未按要求如期履行補繳義務。根據《深圳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碳排放配額總量是根據目標排放總量、產業(yè)發(fā)展政策、行業(yè)發(fā)展階段和減排潛力、歷史排放情況和減排效果等因素綜合確定,與企業(yè)上一年度實際工業(yè)增加值密切相關,深圳某容器公司關于其2014年度用電量比2013年度減少,碳排放總量也應相應減少的主張,缺乏依據。深圳市發(fā)改委據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符合法律規(guī)定,程序合法,應予支持,一審判決駁回深圳某容器公司訴訟請求。深圳某容器公司不服,以本案碳排放實際配額計算公式不合理等為由提起上訴。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碳排放行政主管部門在碳排放總量控制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公開、公平、科學、合理的原則,結合產業(yè)政策、行業(yè)特點、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量等因素,確定初始分配的碳排放額度。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在確定的碳排放額度范圍內進行碳排放。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深圳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作為地方政府規(guī)章,是依據深圳市經濟特區(qū)法規(guī)《深圳經濟特區(qū)碳排放管理若干規(guī)定》的授權,對碳排放實際配額計算公式作出規(guī)定,該規(guī)定與上位法并無沖突,應予執(zhí)行。碳排放配額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未按時足額履行碳排放清繳履約義務的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應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機關履行溫室氣體減排行政監(jiān)管職責,對促進節(jié)能減排,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具有積極意義。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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