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立核證減排量的共有制度
任意一個計量單位的核證減排量必然連接著“母權所有者”——國家、集體組織,以及特定的項目開發(fā)者、項目業(yè)主或付出勞動的林農中的至少兩類主體。每一個林業(yè)碳匯項目產生的核證減排量是一個整體。核證減排量所有權如果全部歸項目業(yè)主所有,參與勞務的林農只能獲得勞務性報酬(并非所有的林業(yè)碳匯項目都能促成豐富的林下經濟),將會打擊林農積極性,甚至引發(fā)糾紛。
以諾華川西南林業(yè)碳匯、社區(qū)和生物多樣性造林再造林項目為例,其每年產生CER當量約為40214噸,按照近期歐盟碳交易市場碳信用
價格每噸30歐元計算,該項目年均CER收益可達1206420歐元,前述務農者年均勞務性收入僅為CER交易收益的32.7%左右。該項目至2041年到期,屆時CER交易收益與勞務性收入差距將進一步加劇。
因此應當遵循共同勞動成果共有的原則,將一個項目的核證減排量規(guī)定為參與項目的開發(fā)者、項目業(yè)主和林農等私有主體共同享有核證減排量所有權。這種共同所有制度不僅能夠合理對接碳匯權之“母權”歸屬多主體的事實,符合其自然資源物權屬性的判斷,而且能夠滿足我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后“放活經營權”的需要。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的意見》明確提出了“鼓勵林業(yè)碳匯項目產生的減排量參與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促進碳匯進入碳交易市場”,支持集體林權改革拓寬放活經營的渠道,多個私主體共有核證減排量的模式將從主體因素進一步繁榮碳匯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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