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電站項目屋頂出租人非房屋產權人的風險及防范措施
二、屋頂出租人非房屋產權人的風險
風險主要表現形式:
屋頂的出租人非房屋產權人,且未得到產權人的授權,且未在事后得到產權人的追認。
風險的后果:
構成無權處分,導致無法獲得屋頂的使用權。
防范措施:
簽訂合同前,核實出租房屋的產權人,確保出租人為房屋的產權人,或已得到產權人的授權;
簽訂合同時發(fā)現出租人非產權人的,應爭取獲得產權人的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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